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