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