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