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清除遗留物的,由市航务管理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