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整治设计方案施工,损害内河航道或者影响通航条件的,由市航务管理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逾期不改正的,市航务管理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