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内河航道建设或者养护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航务管理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专用航道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