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内河航道建设用地的,由市航务管理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