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将专用航道项目建设计划报市航务管理处备案的,由市航务管理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