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经批准使用内河航道岸线的单位终止使用内河航道岸线的,应当拆除相应设施,并负责恢复岸线正常状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