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经批准使用内河航道岸线修建码头、仓库、堆场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航务管理处缴纳内河航道岸线使用费。内河航道岸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内河航道岸线使用费应当用于内河航道的养护,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