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通航条件严重恶化或者航道设施被破坏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通航。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