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整治河道涉及内河航道的,应当符合内河通航标准要求,不降低现有通航能力,并事先征求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的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损害内河航道或者影响通航条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