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整治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河道涉及内河航道的,应当符合内河通航标准要求,不降低现有通航能力,并事先征求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的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损害内河航道或者影响通航条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