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市航务管理处以及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应当制定内河航道养护计划,并按照内河航道养护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养护,保持内河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