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内河航道和专用航道的建设、养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内河航道建设、养护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当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遗留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