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内河航道建设用地的取得,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内河航道建设用地。

内河航道建设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