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内河航道建设资金的来源为:

(一)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

(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或者投资。

专用航道的建设资金,由专用单位自行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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