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参加展览、表演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