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