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