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