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