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