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