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