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