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