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设立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口岸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主管口岸综合管理工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不设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其口岸综合管理工作由省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