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口岸查验单位及在口岸从事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口岸建设、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仓储转运、公证鉴定、对外索赔、装卸理货等出入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