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口岸开放规划与计划,组织验收和审查上报口岸的开放与关闭;

(三)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规划与计划;

(四)组织协调开辟国际航线和临时航班(含包机),协助报批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事宜;

(五)在口岸发生严重堵塞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疏港措施,恢复口岸正常秩序;

(六)负责直通香港、澳门货柜车辆的管理工作;

(七)督促检查口岸查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邮件进行检查、检验、检疫、监管等;

(八)协调处理或裁决各口岸单位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

(九)组织口岸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法律和国家安全教育;

(十)对违反口岸综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