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口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前期监管,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方便货物出口。出口货物如在产地或码头、堆场已经过检验、检疫的,在有效期限内,不再检验、检疫,出境时由海关核对单证放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