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口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前期监管,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方便货物出口。

出口货物如在产地或码头、堆场已经过检验、检疫的,在有效期限内,不再检验、检疫,出境时由海关核对单证放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