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对重要工程项目的进口设备、非敏感性大宗进口商品及信誉良好企业的进口商品,以后续管理为主进行监管。由海关统一施封后转关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再由有关查验单位查验放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