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开发利用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

(二)滩势稳定或者滩涂处于淤涨状态;

(三)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