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土地垦复基金;

(二)滩涂使用费;

(三)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拨款;

(四)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

前款资金应当用于开发利用滩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