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