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