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伤害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