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有权拒绝经营者的价格欺诈或者价格歧视行为以及各类非法收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有权向价格检查机构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消费者的举报应予受理,并对举报有功者实施奖励,负责为举报者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