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不得与其他经营者串通、商定并执行垄断价格或者哄抬市场价格,不得为他人规定商品价格水平。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商品,销售鲜活、呆滞、季节性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