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第九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