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运用科学、适当的教育方法,正确履行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