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第十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运用科学、适当的教育方法,正确履行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