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