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人发现下列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或者民政等部门报告: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二)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四)拐卖、绑架未成年人;

(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行为或者性行为;

(六)使用童工;

(七)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采取临时安置等紧急保护措施,同时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任何人发现第一款所列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告,由其转送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