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聘用社区工作人员,了解、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生活状况和成长环境,开展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活动,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