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健全相关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