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为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家庭寄养服务。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的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