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鼓励、支持为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家庭寄养服务。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