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幼儿园、托儿所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