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期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餐饮应当符合安全、营养的标准和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