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创造和维护安静、清洁、文明和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