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创造和维护安静、清洁、文明和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

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