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人员、场所、活动、用品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