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培养和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品性和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教育、教学、实践、体验等活动,丰富未成年学生在文化、体育、社会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