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第十六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其沉迷网络;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防止未成年人参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的户外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