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近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